
丁敏杰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民刑交叉案件分案处理的标准
2009-02-06 09:14:56 来源:
民刑交叉案件分案处理的标准
作者:毛立新 发布时间:2009-01-06 08:13:16
民刑交叉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中,又发现相关法律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从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裁定驳回起诉,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二是分案处理,仅将刑事部分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民商事部分继续审理。前一种处理方式,实际上否定了民事部分的独立性,剥夺了当事人获得民事司法救济的可能;后一种处理方式,则承认刑、民诉讼可以并存,并行不悖,更有利于当事人民事权益保护。因此,近年来,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都主张,应限制第一种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并明确规定“全案移送”与“分案处理”的判断标准。
一、“同一法律关系”标准
刑、民法律关系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完全不同。从诉讼的角度看,对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分别进行。除在特殊情形下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处理刑事、民事法律关系外,其余大多数情形,对刑、民法律关系的处理应按不同诉讼程序分别进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凡同时存在刑、民法律关系的,原则上应分案审理。对刑、民法律关系的查明和处理,对刑、民法律责任的追究,原则上应通过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分别进行,二者不可以相互替代。换句话说,无论是什么样的案件,只要有刑事法律关系存在,就应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同理,只要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在符合起诉条件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再具体到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对二者是否分案处理,也可以明确以下标准: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民刑交叉案件,只要确认其中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就不应全案移送,而应分案处理,仅将刑事部分移送公安机关,民事部分继续审理;同理,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民刑交叉案件,只要其中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就不应当限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民事案件。
2.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合并处理刑、民法律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它既审理具有公法性质的刑事法律关系,也同时处理具有私法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其适用是有严格限制的:一是刑、民法律关系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引起刑事责任,也引起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被害人必须在刑事诉讼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出,如果未能提出,则只能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也就是说,单纯地从法律关系角度,很难对民刑交叉案件是否分案处理得出一个统一结论。在刑、民法律关系同时存在时,既有可能分案处理,也有可能合并处理。
二、“同一法律事实”标准
“同一法律事实”,可理解为“同一客观事实”、“同一自然事实”,这个概念仍可继续沿用。
1.凡属不同法律事实的,应一律分案审理。此时,刑、民法律事实并不指向同一客观事实,刑、民法律关系也是由不同事实引起的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完全不同,并不可以相互替代,因而,刑、民诉讼理应分别成立、分别进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并不存在任何的矛盾和冲突,二者理应并行不悖。既不能因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就对相关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侦查;同样,也不能因为公安机关已对刑事犯罪事实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关民事诉讼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仍有可能存在刑、民两种法律事实交叉、牵连的情形,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对象的交叉等。例如,同一人,可能既是某一刑事诉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另一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被告,此即为主体交叉。再如,同一财产,可能既是刑事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也是另一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此即为对象交叉。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事实存在交叉,在刑、民诉讼的进行顺序上,就可能出现一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特定情形,仍需要作出“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次序安排。例如,对同一知识产权,公安机关已就某甲侵犯某乙该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但在另一个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某甲、某乙关于该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由于权属的确认对某甲是否构成犯罪影响重大,因而,此种情形下,等待人民法院作出确权裁判后,公安机关再决定是否继续侦查,更为妥当。
2.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审理。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在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一并予以审理解决。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案审理,包括:被害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此时,只能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刑事案件久侦不结,或因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导致刑事诉讼无法进行等,应允许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及时获得民事救济,保障其民事权利。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进行顺序上,可以是“先刑后民”,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是“民刑并行”,如在刑事案件久侦不破或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时,允许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如同上述法律关系标准一样,单纯根据是否属同一法律事实,也无法对民刑交叉是否分案处理得出一个统一结论。在同一法律事实情形下,既可以合并处理,也可以分案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标准的分案审理,强调的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存,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取消。但在刑、民诉讼程序的进行顺序上,仍然存在着“先刑后民”、“民刑并行”、“先民后刑”等各种处理方式。如果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犯罪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犯罪案件审理终结后,再继续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相反,如果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参照,而民商事纠纷尚未审结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也可以待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结后,再继续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如果不存在上述一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任何情形,则应“民刑并行”,即刑事、民事两个诉讼同时存在、同时进行、并行不悖。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大家都在看

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由一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